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推动成都高新区持续快速发展,吸引更多的高级人才进入高新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重点企业(主要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以及部分骨干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聘用时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中:软件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比例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70%,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骨干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比例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30%。建立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同时每年根据区内产业发展状况对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专项奖励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级人才,管委会将按以下标准安排奖励资金: 年薪档次 奖金金额(元)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 1,500.00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 5,000.00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40万元以下 9,000.00 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50万元以下 14,000.00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60万元以下 18,000.00 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70万元以下 24,000.00 70万元以上(含70万元)-80万元以下 29,000.00 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90万元以下 35,000.00 90万元以上(含90万元)-100万元以下 41,000.0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48,000.00 对于个人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企业利润分配股份或现金股利再投入生产或对高新区经济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另行研究奖励金额。 第五条 专项奖励主要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以及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