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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吸引软件高级人才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录入时间:07-08-31 10:20:12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来源: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都办发[2005]153号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吸引软件高级人才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都江堰市吸引软件高级人才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都江堰市吸引软件高级人才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都江堰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软件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经营地在都江堰青城山软件产业基地内,从事软件及IT系统集成研发、生产、销售企业、IT信息服务企业和软件人才教育机构等与软件产业及与软件产业直接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达7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规定》第三条所称软件高级人才,是指上述软件企业中,被连续聘用一年以上、年薪在确定的基准基数以上(含基准基数)的软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基准基数由软件人才办每三年确定一次,并于申报期前通知到企业。
第四条 《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由市信息办、人事局、财政局、地税局、科技局等部门组成软件人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软件人才办)”中“软件人才办”的办公地点设在市信息办。信息办负责受理人才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向申请企业发放《都江堰市软件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请表》(附表三)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四),人才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由各软件企业统一组织申报,申请企业应提交每个申请人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其中包括:
(一)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软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软件高级人才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
(四)《都江堰市软件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请表》;
(五)《企业基本情况表》。
经信息办初审后,软件人才办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及个人进行复审,将复审通过的企业及个人上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及市长签批,市财政局按照最后审批的企业及个人名单、依照有关程序拨付奖励资金,最后信息办将办理结果通知申报企业(见附表五)。
第五条 《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软件高级人才的专项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进行确定。基本的计算方法见附表一。
第六条  “软件人才办”对年薪20万元以上的软件高级人才实施追加奖励,计算方法见附表二。
第七条 对软件高级人才的奖励实行分企业独立核算,市政府对各企业软件人才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的都江堰市级财政收入的总和。
第八条 《规定》第六条所称“…软件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给予政策扶持”,是指符合细则第二条条件的软件企业,可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即“企业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与企业当月现有职工人数之积,为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市信息办每半年向市社保局提供一次经过确认的软件企业扶持名单;市社保局按规定对其给予社会保险费优惠。
第九条 人才奖励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固定在次年1月份内集中办理。
第十条 软件企业应据实提供申报材料,珍惜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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